close

 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近日,國務院印發《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,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。《通知》指出,改革開放以來,伴隨著工業化進程加速,我國城鎮化取得了巨大成就,城市數量和規模都有了明顯增長,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已難以適應城鎮化發展等新形勢要求。當前,我國城鎮化正處於深入發展的關鍵時期,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,有利於更好地實施人口和城市分類管理,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。《通知》明確,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,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: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,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,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;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;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,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,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;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;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。  (原標題:人口過千萬為超大城市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a20haehg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